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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为规矩立规矩

发布者:cj_lihua   发布时间:2015-03-23 14:12:17   点击数:


 3月15日上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立法法实施15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立法法的修改不但是我国立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也标志着一大批新加入或已出台实施多年的法规将步入变革的轨道。

    近年来,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突然发布通告,住房限购、车辆限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感到措手不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法规规章时常相互“打架”,互推责任,让人无所适从,面对这些的事情,需要从法治根源上寻找解决方案。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些情况做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设立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增加义务减少权利;明确规定,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利增大相对人的义务,扩大政府的权利减少政府的责任。这就对在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文件做了一定的限制,防止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用“红头文件”来滥用或者行使权力。

    解决了有法可依,接下来就是要解决好有法必依。目前很多立法存在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差、针对性差、有效性差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立法要有效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改革的要求,同时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就改变了原来立法过程中宜粗不宜细的习惯,对不能执行的条文,对非常抽象、笼统、原则性的条文尽可能不写,强调立法要能够精准,要能够有效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此外,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拉近了立法和公众之间的距离,将公民参与立法和把法律草案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写进修正案草案中,在深度和广度上扩宽了公众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和参与渠道。过去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的重视和保障不够,反馈也不及时,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见能否被吸收,吸收的程度如何也没有制度上的保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使公众有了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进入立法机构参加国家立法的民主渠道,还有以公民的身份向国家机构对公共事务表达意愿、表达建议的渠道,这是一个民主的形式,也是公民政治地位的体现。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不断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立法能够听取更多的意见,使它反映的社会意志更全面、更直接,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立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也有利于提高法律质量。

    立法法使我们从“有法可依”向着“良法之治”大踏步迈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下,所有政府的公权力都要放在法律的笼子里,必须走立法程序,也必须明晰法律责任与义务,因此,“管法的法”也需要与时俱进。立法法修改关乎“四个全面”的顶层设计,关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意义重大,正当其时。越是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用法治引领改革,就越是需要有规范的立法法作为保障。归根结底,有高质量的立法法,才可能产生高质量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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