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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

发布者:cj_lihua   发布时间:2015-01-12 09:13:22   点击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以党的文件形式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作出的系统表述,体现了二者的高度统一。

    首先,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由党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行动要求。其中,民主政治的实现在于切实的法制保障。因此,党的活动的核心是,领导人民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依法办事、依法执政,让宪法法律成为党和人民的根本行为准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治。而作为国家治理模式,法治的本质是民主政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从党的领导来讲,“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是要依法办事、依法执政;制定“良好的法律”,最根本的要求是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这两点都是党所遵循、所强调的。

    其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由党的历史实践证明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开展革命、建设的历史,实际上就是推行法治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颁布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如在土地革命中的《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以及《中国土地法大纲》等,还有“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等规定。这是符合当时中国特点、反映人民要求的土地纲领,走的就是法治路线。也正是因为所实行的是法治,中共赢得了人民的拥护,为推翻国民党统治、最终夺取全国政权奠定了基础。新中国时期,我们党推出一系列措施实施依法治国。1949年9月,我们党就组织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文件,作为党领导人民执政的基本依据。次月,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司法机构,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组织保障。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了新中国建设事业的有序展开。“文革”结束后,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又重新回到了法治轨道上。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我们党对法治的重大关切。

    再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本质上统一于人民当家作主。这也是二者相统一的共同根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服务的,人民当家作主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正是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了起来。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是由历史所证明、宪法所确立的;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路径和客观要求,也是法治的应有属性。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最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形式上统一于宪法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在实践上必须以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律为形式依托。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也不可能是全体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只能是人民选出代表,再由他们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而实现这一权力的唯一依据就是宪法法律。所以,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唯一选择。党在依法治国中必须代表人民执政,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人民意志,从而保证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此外,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宪法法律的意义还在于: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不是虚的、抽象的,而是实的、具体的,共同体现于由法定的权力机关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宪法法律。这就为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制度载体,为各级党组织领导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实践指引,同时也给那些试图打着党和人民的旗号、以权谋私的人套上了法治的“笼子”。明确这一点,对于保证和实现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对于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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