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培养学生的乐感
发布者:cj_xudd 发布时间:2014-12-19 08:52:25 点击数:
重视培养学生的乐感
—、音乐审美活动是围绕乐感所展开的
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乐感”是个既十分熟悉,但又难以诠释的词语。这一方面是因为音乐教学活动经常以“乐感”作为一把准尺,对学生进行音乐表现和技能训练的要求,进行音乐能力水平的衡量和考评,而另一方面在目前的音乐辞书中,在有关音乐教学的指导文件中又难以找到关于“乐感”的权威性解释。因此对其具体内涵的理解存在着见仁见智的差异。
但是,在人类长期的音乐实践活动中,“乐感”的概念已经被确立,并得到广泛的使用。这无疑是建立在充分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概括的升华。因此,对乐感进行一些具体的探讨,不论是对于了解和掌握音乐规律,还是帮助提高教学质量,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首先,我们认为乐感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和过程,它是客观的音乐音响通过听觉感受后而产生的心理反应。通常所说的乐感不是对单一乐音要素的感知觉(如音高、音长、音量、音色),也不是对某一音乐表现手段(如旋律、节奏、速度、力度、调式、调性、和声等)的听觉鉴别和判断,而是对音乐整体感受能力和效果总和的概念性表述。当然,音乐是多种音响要素的有机组合,任何一项“指标”的缺失,都会影响到乐感的完美构成,
例如,当我们听到器乐演奏中节奏不稳,或歌唱中出现了“跑音”等现象,决不能以“瑕不掩瑜”来予以宽容,这些对音乐的无情破坏,自然谈不上“乐感”了。
由此可见,乐感是对音乐的整体感知能力,从技术层面来看,它包容了多方面的内容,例如音准感、节拍感、节奏感、调性感、和声感等构成音乐要素和表现手段的感知能力,这说明了良好的音乐技能技巧是获得乐感的基础。但是这种感知能力的内涵决不是单纯技术层面的,而是建立在良好音乐技能技巧基础上的音乐审美感知能力,例如音乐进行的通顺感、乐句乐段的完整感、音乐语言的自然流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音乐情感表达等,都是乐感所包容的范畴。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说,乐感就是美感,而人类的音乐审美活动就是围绕乐感所展开的创作、表演和欣赏等活动。
由于音乐心理活动是一个完整的思维运转网络,因此,乐感的内涵就不仅仅是感知音乐能力的显现,它必然包容了在表现音乐过程中所传递和表达出来的乐感。具体地说,在演唱、演奏时,所表演出来的音乐,同样应该具有乐感,这样也才能被他人感受到音乐本体属性之美的品格,也才能体验和感悟到音乐的丰富内涵。反之,那些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的演唱、演奏(如跑音走调、节奏不稳)自然是谈不上富有乐感了。
二、乐感的审美价值
值得提出的是:乐感的感知和表现是进入审美层次的心理活动,它不是由单纯技术决定的,而是良好音乐技能的美学升华。它是音乐灵魂的体现,是音乐生命力之所在。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对优美的音乐无动于衷,领略不到音乐的美,于是出现了“对牛弹琴”之类的贬义成语,而缺乏对音乐的审美感知力则是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我们也常听到有些歌唱和演奏,完全按照乐谱表演,在音高、节奏等方面无可挑剔,但是听后却感到没有音乐的“味道”,即使是经典作品也被表现得平平淡淡,缺乏感人的魅力,这显然都是乐感短缺所产生的弊端。
由于乐感是音乐感受和表现过程中的美感心理活动,它直接体现着音乐美的本质属性,因此,在音乐审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从感受音乐方面来看,乐感是对音乐的整体感知能力,是通过听觉途径获得的。马克思曾指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音乐家舒曼也曾说:“发展听觉是最重要的事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听说:“会听的听门道,不会听的听热闹。”这些都揭示了音乐听觉感受的重要性。由此可见,感受能力是从事一切音乐活动的基本能力,也是音乐审美的核心。只有具备了“音乐的耳朵”才能够聆听出音乐内涵的真谛。当然,乐感不是孤立的愉悦感,聆听音乐时获得的乐感可以深化情感体验,它能够把音乐的表现形式和情感内涵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不仅给人以美的享受,而且还可以帮助对音乐的理解,更好地完成从感性到理性的升华。
从表现音乐方面来看,乐感是音乐美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将技术转化为艺术的成果,也是赋予音乐鲜活生命的灵魂,无疑是音乐本质力量的显现。良好的乐感表现是建立在对音乐作品深刻理解和对音乐表现技能熟练掌握基础之上的,因此,它能够将对音乐作品的审美体验通过歌声、乐曲声表达出来,从而使音乐富有浓烈的感染力。富于乐感的演唱演奏不仅善于抒发和表达音乐的情感内涵,而且还能够激发欣赏者的情感,能够通过生动感人的音乐使人得到愉悦和精神的力量,这是一切欣赏者所要求和期待的。
我们的音乐教育是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不论是感受与鉴赏还是表现,都必须将审美教育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而聆听音乐和表现音乐等是重要的实践环节,不论是聆听,还是演唱、演奏,都必须要通过乐感使学生充分感受到音乐的美,表达出音乐的美,才能“使音乐艺术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情智互补的作用和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引自《音乐课程标准》),否则,我们将超越不了纯技术的藩篱,重蹈“双基”为核心的历史覆辙。
三、学生乐感的培养
乐感对于音乐审美实践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学生如果没有乐感,不仅领略不到真正的音乐美,而且也表现不出美的音乐。作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自然肩负着培养学生乐感的艰巨任务,但是,它的掌握并非短期所能完成的,必须将乐感的培养作为基本的审美能力,贯穿于音乐教学和活动的全过程。
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听觉。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乐感是听觉的审美心理反应。因此,只有对音乐的聆听,才能通过感知、联想、表象、记忆等心理活动,去体验音乐的“味道”,去感悟音乐的规律。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在这方面,听音等技能学习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趣味化、审美化,避免枯燥无味的纯技术训练,让学生以愉快的心情去熟悉和掌握音高、节奏等要素的听辨、识别和表达能力,在音乐听觉感知的基础之上识读乐谱,以更好地感悟音乐的真谛,并逐渐积累听觉审美经验。
对优秀音乐的鉴赏是培养良好乐感的有效途径。音乐作为一种表演艺术,其完美的演唱演奏不仅体现着音乐鲜活的生命力,而且所流淌出来的歌声、乐声无不洋溢着动人的乐感。在这些音乐的感受和鉴赏过程中,旋律、和声等美感必然潜移默化于学生的心田,随着日积月累,音乐美的“痕迹”会逐渐强化加深,乐感自然会转化为自身的感受与表现能力。当然,在进行这方面的学习时,必须启动情感体验心理,避免单纯地形式模仿,让学生能够感受到音乐的审美情感,只有这样才容易捕捉到乐感的本质特征。
演唱演奏实践是培养乐感表现的重要方式。当学生学会了歌(乐)谱,能够正确地演唱演奏时,必须及时引导到音乐表现的要求上来,启发他们不仅要唱(奏)“对”,而且要唱(奏)“好”。这个“好”不仅是唱(奏)得连贯、通畅、自然,而且要将音乐的内在情感从内心表达出来。由于音乐的情感是审美情感,它比生活中的情感更强烈、更集中,也更富有感染力,自然对乐感的培养极其有利。即使是视唱等技能训练也必须要求学生在掌握了音高、节奏等音乐要素之后,将音乐的“味道”唱出来,避免单纯追求技术要求,而忽略了音乐的整体完美感。至于在教学方法上则应该多样化,注意启发和培养学生的兴趣,注意学生的年龄特点,鼓励他们在音乐表演过程中,以充沛的自信心走进音乐,表现音乐,从而积极主动地掌握乐感。
通过视觉、运动觉也有助于对乐感的体验和培养。例如乐谱中的音高位置、音符疏密状态可帮助形象化的感知音乐;根据指挥的手势、表情可启发对音乐的情感体验;通过体态律动可以帮助感受音高、节奏与节拍……,这些辅助手段对早期音乐教育的乐感培养更有效果。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明确:良好乐感是音乐水平、文化修养、生活阅历、环境影响、甚至遗传天赋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它又是一项审美心理方面的系统工程,其形成与掌握并非一日之功,而是长期训练、培养与积累的结果。因此,开阔多元文化视野,与相关学科结合,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