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考试的思考
发布者:cj_xudd 发布时间:2014-06-06 14:06:09 点击数:
关于音乐考试的思考
读了近期《中国音乐教育》上关于音乐考试问题的讨论,给我许多启发结合音乐学科的特点和现状以及音乐学科测评等问题的思考,谈谈自己的想法,希望得到同行们的指正。
一、音乐学科的特点
音乐的特点在于它的情感性和形象性。音乐教育是凭借审美感受来进行的,而审美感受是在轻松自如的情境中,用音乐进行情感交流方式来完成的。音乐是听觉艺术,它具有不确定性。作为情感艺术的音乐又具有鲜明的形象性,通过有组织的音响,如音的高低、节奏的变化、力度和速度的对比和丰富的音色等使人心灵产生共鸣,再通过联想、想象等间接地表现客观世界,这就是音乐能够直接触动听者心灵,而区别于绘画中的摹拟,语言中的描述,摄影中的再现。
有经验的老师往往借助音乐形象促进学生对音乐的感受、理解和表现。因为音乐形象在音乐中最易被感知,特别是在学习音乐的初级阶段,形象与情感的联系更加密切。唱歌教学中以情带声,声情并茂就是这个道理。所以音乐教育活动的本质是促进学生感受美和表现美。音乐学科是以审美为主要特征,音乐教育的主要特点是以情动人,以情感人,是以培养人的审美情感为主要目标,而不是以技能及知识获取多少为目标,这是音乐学科与其他学科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区别。如果我们用一般学科考试的方式、方法来对待音乐学科的考试,不仅难以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科学的、准确的测评,而且能会背离音乐学科自身的规律及其特征。
二、音乐考试的现状与音乐统考的可能性
音乐的知识和技能只是感受音乐和表现音乐的手段而不是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培养的是学生对音乐的感受与表现力。一个学生可能唱不好也奏不准,但他对歌曲、乐曲的感情体验可能与他演唱、演奏情形不同。我们现行的音乐考试办法主要是考查学生学掌握音乐知识和技能获得的水准,却难以确定一个学生音乐教育整体目标达到的水平。这是由当前音乐教学现状诸多方面因素决定的。至于各校实际考试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就更多了。
至于统考问题,困难首先是城乡音乐教育环境、师资、设备等的巨大差异,甚至在重点与非重点校之间的差异也很突出。全国音乐教育水平如此不平衡,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音乐课列入统考(高考、中考)记入升学成绩,这样的竞争是不公平的。再则,以现行的考试方法怎能完成统考任务?以我校为例:周课时14节、每班50多人,每个学生演唱、演奏、视唱分别进行,需要很多时间。实际上是无法操作的。
三、建立音乐学习水平测评的设想与探索
音乐学科学生学习班水平的测评应以音乐教学目标为标准,它必须建立具体的、行为化的、可操作的分项标准。制定出一套适合现阶段音乐教学的测评体系和方法,这无疑是我们面临的课题。
通常,学生学习水平的测评按测评结果形式分为定量法和定性法,按类型又可分为主观测评和客观测评、综合与单项测评等。针对不同的对象、内容、层次,使用不同的方法对学生进行音乐学习水平测试和评估,所以要制定出科学的音乐教学测评体系首先要从理论上进行多方面的论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积累经验。逐步败革完善我们多年来习惯进行的音乐课堂考核办法。在短期内拿出一整套科学的音乐教学测评体系是比较困难的,因为重要的是测评的科学性及其正确的操作。
我市教研室制订的《学生音乐学习水平测评方案》是在这个方面的有益探索与尝试。现将测评方案介绍如下:
测评方案包括:测评的依据、基本原则、项目和方式、等级四方面。其中基本原则,是“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全面素质,体现美育特点“,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基础性原则、全面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在项目和内容上设有音乐知识、音乐能力、品德教育三个项目和七项内容:1、唱歌能力考查。指定一人或多人演唱;或由学生选曲演唱。2、欣赏能力考查。以课堂口头提问、答卷;随堂进行实音测验(听录音、笔答试卷)。3、器乐能力考查。指定一人或多人演奏;或由学生选曲演奏。4、视唱能力考查。教师提供视唱曲,指定一人或多人视唱;或实音测验(听录音、笔答试卷)。5、听音能力考查。由教师用琴提供音响,由学生回答或模唱。6、音乐知识考查。采用口头提问和笔答。7、学习品质考查。音乐课学习态度、表现。评价内容比例为:音乐各项能力考查的得分为80%,音乐知识考查得分为10%,学习品质考查得分为10%,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试题难度控制平均分为80分左右。优秀率为23%,良好率为71%,合格率6%,基本上不出现不合格。每学期考查不少于以下次数:唱歌2次,乐器1次,视唱和听音1次,欣赏和音乐知识1次,学习品质1次。
我校在实施测评方案的实际操作中,体会到它符合音乐学科特点,能够体现对学生音乐学习的综合评价。例如:多样、灵活的测评方式、方法,特别是试题难度控制和平均得分率的规定,更是体现素质教育中面向全体,基础教育,培养能力的原则。
总之,音乐课是九年义务制中小学阶段的必修课程,通过考试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测量与评价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升学考试成绩的一部分进行统考笔者以必须慎行,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是面向全体、基础、普及的大众教育,在教育中应体现其主体性,提高其音乐文化基本素养,达到音乐教育的根本目标,通过音乐培养高尚、完美的人。我想主张升学考试增加音乐成绩无非是“利用考试指挥棒”、“使音乐也挤上应试教育的末班车”、“通过统考引起社会、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对音乐教育的重视”,但是这样做将会给已不堪重负的学生再加一门统考科目。用发展的眼光看,现行的教育制度和考试办法将会不断完善。重要的是音乐学科的统考很可能会使音乐教学偏重音乐知识与技能,而偏离音乐学科自身的特点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