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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发布者:cj_lihua   发布时间:2012-06-04 16:41:54   点击数:

文化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现阶段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总体上还不健全,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文化产业发展仍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性规定来保障。这就需要加紧完善文化产业立法,为文化产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应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基本法律法规。把握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与发展总体趋势,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分别研究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发布新兴文化产业扶持计划,投入奖励基金,特别是对一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大力推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文化产品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和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企业经营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在进入市场前,应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和软件登记,以获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

  构建有利于文化企业融资的体制机制。由于资金结构特殊、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文化企业在融资方面仍然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完善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扶持措施。一是创新贷款模式。应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研究文化企业的经营特征和盈利模式,积极为文化企业量身定做贷款产品。二是拓展融资服务。建立包括信息披露、登记托管、资金结算、无形资产评估在内的服务体系,促进文化产业和金融业对接。三是设立专项基金。通过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吸引和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企业的信用等级,增强企业的自主融资能力。四是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建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开拓多元化担保业务,把政府政策导向、财政适当投入与融资担保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逐步拓宽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

  完善文化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服务功能。在这方面,首先应建立文化企业重组并购机制。打破当前文化产业中存在的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充分整合文化资源,鼓励文化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重组并购,建立广播、电视、出版、音像制作、网络资源等跨行业文化产业集团,通过文化产业的跨行业经营,增强主要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应不断完善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文化产权交易制度。从2009年开始,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各省市陆续设立,通过产品评估、定价、挂牌、公开竞价等流程,使文化产权和风险资金、创业资本和社会资金实现了有效对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初步形成要求在法律层面形成相关配套制度,使文化产权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应进一步规范文化产权交易的价值评估制度,为文化产权交易提供法律标准,并大力发展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制定文化产权交易挂牌管理办法。由文化产权交易所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构确定竞得人。建立文化产权交易的履约监督制度。通过设立履约担保金、交易者交易负责制等制度,尽可能减少交易者履约监督成本及经济利益损失后的索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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