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课标 明确新要求
发布者:cj_xudd 发布时间:2012-05-02 08:54:08 点击数:
学习新课标,明确新要求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 杜宏斌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新颁发的《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是在总结近十年音乐课程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和一线音
一、课程性质更加明确
新标准在“前言”中,把音乐课程的价值作了简要的概括,而将原标准中的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价值”改为“课程性质”,改变了原标准中的课程性质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表述方法,并将原标准提出的音乐课程四大价值简练地提炼和整合为音乐课程的三大性质:人文性、审美性和实践性,集中体现了音乐学科作为人文艺术学科最为重要和突出的性质。其中“实践性”是在本次新标准中提出来的课程性质,突出了音乐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艺术学科的重要特点,强调了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的必要性。这一观点在新标准的“教学理念”以及“教学建议”等内容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如在第四部分的“教学建议”中,新标准补充的第5条“积极引导学生进行音乐实践活动”中提出:“在教学中,要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聆听、演唱、演奏、编创以及综合性艺术表演等实践活动,多听音乐,多唱歌,多演奏乐器,多接触乐谱,不断积累音乐实践经验;并有效利用音乐教科书、音响音像资料及网络资源等,培养学生乐于思考、勤于实践的意识和习惯,有效提升学生的音乐实践能力。”
二、课程理念更趋综合
原标准中基本理念共有十个方面,新标准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五大理念。如将原标准中的审美和兴趣合二为一,改为“以音乐审美为核心,以兴趣爱好为动力”,基本内容没有多大变化,增加了音乐的情感体验,应以多样化的文化语境出发,以及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也应与音乐艺术的审美体验及不同文化认知有机结合等内容;原标准中的重视音乐实践和鼓励音乐创造整合为:“强调音乐实践,鼓励音乐创造”。原标准中的弘扬民族音乐和理解多元文化整合为“弘扬民族音乐,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将原标准的“理解多元文化”改为“理解音乐文化多样性”,内容范畴有所缩小,但学科特点更加突出。再如原标准中的面向全体学生,注重个性发展两方面的理念在新标准中也合二为一。同时,新标准对原标准中的其他一些理念作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突出音乐特点,关注学科综合”的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我想是鉴于音乐新课改中一些老师过于强调了学科综合而淡化了音乐特点的做法而提出的,新标准提出要突出音乐特点,并且在标准中具体列举了音乐的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以及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特征,指出这些音乐特点要在教学过程中加以强调和体现,在关注学科综合的时候应突出音乐艺术的特点
三、音乐特点更加突出
从新标准的具体内容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新标准更加突出了音乐教学应关注音乐,体现音乐学科本位的特点。如课程性质里提出的“实践性”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指出要关注音乐的不具有语义的确定性和事物形态的具象性以及音乐艺术的时间性、表演性和情感性等特征,强调音乐课程各领域的教学只有通过聆听、演唱、演奏、综合性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多种实践形式才能得以实施。学生在亲身参与这些实践活动过程中,获得音乐的直接经验和丰富的情感体验,为掌握音乐相关知识和技能、领悟音乐内涵、提高音乐素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再如:新标准加强了对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要求。具体表现为:
总目标中,“音乐基础知识”目标原来是“学习和了解”,现在是“学习并掌握”,在音乐要素方面增加了“节拍”、“调式”,在其他方面增加了“风格流派”、“演唱”、“演奏”、“识谱”、“编创”等基础知识的内容,相比原标准内容更具体,并将原标准中“有效促进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形成和发展”这句话删除,凸显了音乐基础知识在学生音乐学习和形成音乐基本素养中的重要性。
在“实施建议”中“关于教学内容的几点提示”里对于“演唱”提出:“要重视课程内容中对演唱姿势、呼吸方法、节奏和音准等方面的要求。演唱技能的练习,应结合演唱实践活动进行。”在“演奏”的要求上,新标准由原来的“学习演奏的初步技能”改为和演唱一样“能够自信、自然、有表情地演奏课堂乐器”。同时,新标准在音乐基本技能目标中将原标准“音乐创作与历史背景”里的“音乐创作”也归属到技能范畴。
识读乐谱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如3—6年级原标准只要求“能够识读简单乐谱”,新标准提出“能够跟随琴声视唱简单乐谱,具有初步的识谱能力”。而这个要求原标准是在7—9年级中提出的。新标准在7—9年级中识读乐谱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为:“能够跟随琴声或录音视唱乐谱。具备识谱能力,能够比较顺畅地识读乐谱”。在“识读乐谱”上依然强调要在听觉感知基础上识读乐谱,并且在音乐实践活动中运用乐谱。如:在课程内容中的“表现”领域特别提出:“教学中应注意培养学生自信的演唱、演奏能力及综合性艺术表演能力,以及在发展音乐听觉基础上的读谱能力。”在“创作实践“标准中,新提出了运用乐谱的要求,如3-6年级提出:“能够在教师指导下,尝试运用图谱或乐谱记录声音和音乐”;7-9年级要求:“能够利用教师或教材提供的材料和方法,独立地或与他人合作编创4-8小节的旋律短句或短曲,并能用乐谱记录下来”。
新标准在合唱方面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在3-6年级的“学段目标”里提出要增加合唱的分量,在 “课程内容”表现领域7-9年级的“演唱”标准中也很清楚地写到:“能够自信地、有感情地演唱歌曲。在合唱中积累演唱经验,进一步感受合唱的艺术魅力。”在“实施建议”中“关于教学内容的几点提示”里特别强调了:“要重视并着力加强合唱教学,使学生感受多声部音乐的丰富表现力,尽早积累与他人合作演唱的经验,培养群体意识及协调、合作能力。合唱教学可从轮唱开始,逐步过渡到多声部合唱。”合唱作为培养学生演唱技能以及增强集体意识和合作能力的重要手段,理因为广大教师所重视,并在音乐课堂教学中积极探索和实践。
另外,在“音乐体裁和形式”标准中3-6年级和7-9年级聆听歌曲或乐曲中都提出了哼唱主题的要求。这也是欣赏教学的基本要求和体现音乐作为听觉艺术的特点,并对7-9年级提出“能够聆听音乐主题并说出曲名和作者,每学年2~4首。”增加了记住作者的要求。
这些变化都让我们感觉到新标准在体现音乐的特点,加强音乐课程的学科本位建设方面都比原标准更加突出。
四、内容标准更加具体
新标准在课程内容的框架上与原标准基本一致,但有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原标准中的“感受与鉴赏”改为“感受与欣赏”,二是将原标准中的“即兴创造”改为“即兴编创”,更符合当前我国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身心特点。
新标准在一些内容的表述上更加具体明确,指导性更强,体现在:
1.内容标准指向性更强,如:“感受与欣赏”领域里的“音乐表现要素”中关于节拍的感受,新标准明确了1—2年级主要是对二拍子、三拍子的音乐作出相应的体态反应;3—6年级主要是在感知音乐节奏和旋律的过程中,能够初步辨别节拍的不同,体验二拍子、三拍子、四拍子的律动感。而原标准中对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表述。在演奏上,对原标准中的“课堂乐器”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课堂乐器主要有:竖笛、口琴、口风琴等。对于课堂器乐教学,修订稿着重做了细化和明确,强调了竖笛口风琴口琴等课堂乐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去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器乐教学研讨会之后,更是把八孔竖笛放在了课堂器乐教学的首位。值得注意的一点,修订稿降低了演奏要求,从每学年2-3首减到1-2首。从《中国音乐教育》2012一期吴斌老师对于课堂器乐教学的指导意见看,普及教育远比精英教育来的重要。
再如:“音乐体裁和形式”标准中对课堂教学中所使用的音乐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如1—2年级“聆听音乐形象鲜明、结构较为简短的进行曲、和舞曲及其他体裁的音乐段落。”同时对进入课堂的流行歌曲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2.弘扬民族音乐文化得到具体体现,如在“演唱”的内容标准中在各学段背唱歌曲的要求中补充了背唱中国民歌的数量要求,并且在中高年级和初中阶段提出了学习京剧和地方戏曲唱腔的要求。在“音乐风格和流派”3—6年级的学段标准中也提出“聆听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了解有代表性的地区和民族的民歌、民间歌舞、民间器乐曲和以京剧为代表的中国戏曲、及曲艺音乐等,体验其不同的风格”。7—9年级提出“聆听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简单描述其不同的地域特点或民族风格,能够说出戏曲、曲艺的主要种类和代表人物。”相比原标准“知道其主要的种类、唱腔、风格、流派和代表人物。”要求上有所变化。在“综合性艺术表演领域”7—9年级的标准中也明确提出学习京剧或其他戏曲、曲艺片段的要求,由此可见,新标准在弘扬民族音乐文化,特别是以“国粹“——京剧为代表的戏曲音乐的学习上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3.对音乐课程评价有了更明确的阐述,新标准在“评价建议”中既解释了相关评价方面的概念,并且对评价内容以及评价的方式、方法都作了具体的说明,指导性很强。
五、教学指导性更强
新标准在课程设计思路上也有了比原标准更为明确的解释,并且在“课程设计思路”、和“实施建议”中对如何处理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有了明确的指导性建议,凸显了音乐课程标准对音乐教学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如:“课程设计思路”的具体内容有:“凸显音乐课程的美育功能,以音乐活动方式划分教学领域;设计丰富的音乐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正确处理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与审美体验和文化认知的关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发展水平和音乐认知特点,分学段设计梯度渐进的课程学段目标及相应的课程内容,课程内容的设计,在明确的规定性和适度的弹性之间寻求平衡,给教师教学和地方音乐课程资源的开发留有创造和选择运用的空间。”这五个方面既解释了新标准框架是如何构建的,也解答了在音乐课程改革中需要正确处理好的几个问题。并且在第四部分“实施建议”的“教学建议”第2条增加的“重视教学目标的设计与整合”,第4条里提出的“正确处理教学中的各种关系”的建议中,对教师在处理“形式与内容”、“预设与生成”、“教学文本与教学资源”、“教”与“学”、“师生关系”、“自主探究式学习与接受性学习等传统学习方式”、“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等关系上提出了辩证、科学、客观、合理的建议,对于帮助一线教师更好地领会新标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这些教学中的基本关系,更好地贯彻落实新课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学习新标准可以让我们进一步明确音乐学科的课程性质,正确理解新课程理念,更清楚地把握新标准的目标和要求,对引导教师转变教学思路,改进和规范教学行为,进一步深化音乐课程改革,提高音乐课堂教学水平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