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人一票”到“一票一值”
发布者:cj_lihua 发布时间:2009-11-02 15:21:27 点击数:
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基础。对选举权的制度安排,往往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窗口。
正因如此,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这次选举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步。
平等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投票权平等,一人一票;二是代表名额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等,一票一值。其中,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
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方面是彻底的。但在一票一值方面,城乡还存在着一定差别。现行选举法规定,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种差别,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从1953年选举法规定,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州、县为四比一,省、自治区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到1982年选举法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改为可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到1995年选举法修改,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修改为四比一;再到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城乡选举权逐步迈向更高层次的平等,这既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今天,通过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必将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也必将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当然,从“一人一票”到“一票一值”,实现城乡选举权平等,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选举水平,切实保障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话语权;还需要与整个人大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推动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