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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问责凸显责任意识

发布者:cj_lihua   发布时间:2009-09-21 20:00:41   点击数:

        在责任意识的驱使下,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越来越遵循新闻规律、正视民意和舆论,这不仅仅是新闻工作者的幸事。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事件时,如果深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无故拒绝、阻挠记者采访,将受到行政问责。”9月15日,深圳市政府公布《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率先将行政问责引入新闻发布工作,此举具有重要意义。

  表面上看,将行政问责引入新闻发布制度,仅仅是行政问责范围的一次扩大,是对政府部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的督促。实际上,是政府对舆论监督态度的明确,是政府对自己社会角色的一次重要认识和清醒定位。是用制度的形式,把自己真正固定在为民众提供服务、被监督、被要求的位置。

  将行政问责引入新闻发布制度,基于政府对自我责任的清醒认识。在公布工作办法的同时,深圳市政府对自身在新闻发布制度上的4点反思耐人寻味——

  “领导干部新闻发布意识参差不齐,有的部门应对媒体事件的方式还比较粗放,个别部门甚至实行‘鸵鸟政策’,不愿意正视民意和舆论”;

  “在突发公共事件和新闻发布与媒体服务方面,尚未形成快速反应的长效机制”;

  “一些基层部门新闻意识有待加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方面经验不足”;

  “新闻发布的工作要求缺乏刚性约束措施,在一些环节或具体事务上推进较为困难”。

  之所以如此详细罗列这些内容,不仅因为它们是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还因为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恰恰是许多改革无法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愿意正视民意和舆论”、“缺乏刚性约束”,就不知道民众的真实诉求,就难以视民众利益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就不可能摆正政府利益、企业利益和公民利益三者的位置,而如何处理好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恰恰是政府工作的基础。

  有了强烈的责任意识,才会有自我革新的勇气,才不会以自我的意志,做出有违社会进步的决策。从24年前深圳率先在全国尝试新闻发言人制度,到1年前,深圳拟定新闻发言人工作细则,提出“四个不得”——社会问题不得回避、媒体咨询不得推诿、重大事件不得失语、热点问题不得搪塞,直至今天将行政问责引入新闻发布工作,我们看见,责任意识在不断增强,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越来越遵循新闻规律、正视民意和舆论,而这不仅仅是新闻工作者的幸事。

  回看深圳关于新闻发言工作的问责措施,主要是针对行业主管部门一级,问责对象也基本是部门负责人。我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深圳的做法能够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在这样一个社会进步、经济增长、传媒大众化的时代,这样的目标并非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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