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深度教学
发布者:cj_ysh 发布时间:2019-10-24 15:13:19 点击数:
八年级下册教材作为法治教育的专册教材。以宪法教育为主要内容,通过围绕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一生活主题,以宪法精神为主线,通过全面介绍宪法主要内容,展开公民意识教育与国家意识教育,引领学生崇尚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个人认为法治教育固然要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具备法治思维,在体验法治的崇高价值的基础上,能够将法治的原则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正如特级教师顾润生所说:法治教育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法律知识的教育,而是价值观的引领。基于此,教师在八下的教学中,更应该深挖教材,走向深度教学,以此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
在《坚持依宪治国》一课的教学中,教材中列举了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意味着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依法废止这一例子来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教材当中只是提到了劳动教养制度因与我国宪法的精神相违背,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而被废止。但是它又是如何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教材当中没有涉及。如果这个地方不跟学生讲清楚的话,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很难形成。于是在此处的教学中,我通过设置情境,寻找矛盾的冲突点,让学生自主发现问题,共同探究,在解决问题中提升意识,提高践行能力。具体设计如下:
学生寻找宪法中有关人身自由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然后寻找立法法当中有关人身自由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教师出示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劳动教养,是把轻微违法但不及刑罚处罚的违法者,编排进入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接受带有强制性质的劳动改造的具体行政处分。劳动教养是来自于国务院的行政处罚规定,公安机关不需要通过法院定罪,就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送进劳动教养机构进行最多四年的强制性质劳动、思想改造等措施。
引导学生探究,你能发现什么问题吗?这时学生就会瞪大眼睛观察这几个法律条文。在不断的思考研究中,他们就会发现原来国务院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内容是相违背的。此时老师适时的抛出问题,小组讨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请在教材中找出依据。到此劳动教养制度为什么会被废止学生就一目了然了。在这一过程当中,学生彻底明白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需老师做过多的理论上的讲解,学生通过体验就明确了当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的问题,该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去解决。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在自认为很好的达到了课堂效果之时,一位老师的一个反问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既然劳动教养制度是违宪的,为什么还会在中国存在50多年的时间?”这是我在备课当中没有想到的,我想可能有的学生也会有相同的疑问,只不过他没有在课堂上提出来。如果我能够再深入一些,把这个问题摆到课堂上来,让学生充分讨论,学生是否会认识到中国人法治意识的增强,中国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法治的更加完善?而这种认识对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以及更好的学习法律是至关重要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引领。
这节课也让我充分认识到了走向深度教学的意义所在。作为一线教师,我们一定要立足于课堂,立足于学生实际,立足于教材的编写意图,学会利用教材,学会挖掘教材,真正开启学生学科思维的大门,让思想的光辉照亮学生前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