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者:cj_fuhong 发布时间:2011-10-19 14:30:00 点击数:
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
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语信[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有关自治区、省民语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一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是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
第三条 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计划。根据规划,语信司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 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
1、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
2、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3、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 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八条 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GB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应用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第九条 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第十二条 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委会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采取会议形式审定。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十五条 采取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定委员。
采取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方式,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一份(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3),报审委会领导阅批。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回函不足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第十七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根据审定意见形成规范(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提交语信司。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继续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五章 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规范(GF),由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语信司负责向国家语委主任报批,上报材料主要有:规范报批请示、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令(代拟,见附件4)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上报语委主任的材料主要有: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方式。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以语信司或国家语委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由语信司在规范报批请示中提出建议,报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经国家语委主任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件5)。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语信司安排,研制组协助语信司进行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 规范(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提交语信司。语信司负责报国家语委主任阅批。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由语信司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国家语委有关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八章 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由语信司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档工作由语信司标准处责成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十四条 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室保管,供外单位查阅;复制件卷存语信司,由语信司建档人员负责保管,供内部查阅。
第三十六条 语信司保存的规范(标准)档案调出时应进行登记,归还时注销,并将文件放入原来的卷宗中。调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调阅人对调出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污损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语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国家语委主任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附件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保证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复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负责组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
第二章 审委会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家语委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计划,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工作;负责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维护性复审工作。
第三章 审委会构成
第四条 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专家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约为2:1。
第五条 审委会设委员13至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司长担任。
第六条 审委会每届任期4年,人员构成由语信司提出预案并报教育部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审委会委员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聘任,颁发聘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审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新的人选,报教育部、国家语委另行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定办”),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审定办设在语信司标准处,其工作纳入语信司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审委会的工作,委员在审委会内享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审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有三名及三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修改建议,应组织对本章程的修改,并报教育部领导批准生效。
第五章 审委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要求,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工作,可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形式进行。会议审定由审定办负责组织,规范(标准)研制组须积极配合审定工作。审定会由审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一般议程为:
1.规范(标准)研制组作研制报告;
2.审委会提问,研制组回答询问;
3.审委会讨论并经民主协商形成审定意见;
4.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宣布审定意见;
6.审委会委员签字。
函审亦以审定办名义进行,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结束后,审定办负责将审定结果报审委会领导。
第十五条 规范(标准)发布五年后,由审委会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要求组织维护性复审,以保证规范(标准)的效力。
第十六条 审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结合审定工作进行),总结上一年的工作情况,安排下一年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审定委员会职责自本章程批准之日废止。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领导指示,或审委会委员建议,或实际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经教育部领导批准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