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发布者:c_zhoufengchang 发布时间:2010-03-25 16:41:24 点击数:
长海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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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行为的十项规定
各义务教育中小学:
现将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行为的十项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原文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要求各学校利用假前假后时间,认真组织本校干部教师深入学习《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及教师实际,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及教师教育行为自查自纠工作。
2.要结合学校自纠情况制定本校2010年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行为整改方案或工作方案,扎实落实相关减负要求与从教规定,促进学校规范发展。
3.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活动情况的总结以及本校2010年规范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行为整改方案或工作方案请于2月28日前上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4.2010年度基础教育工作例会后,教育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学校《规定》学习落实情况与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学习贯彻落实不利的学校,整改不到位的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5.相关工作指标纳入年度学校管理考核,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
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行为的十项规定(试行)
二O一0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减负工作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行为的十项规定
(试 行)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建更加有利于广大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公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公职教师对本校特别是现任教学班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严禁学校或教师动员、诱导、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课后文化补习;严禁学校或教师为社会文化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发放招生广告,组织学生报名等;严禁公职教师在社会文化办学机构兼课;严禁学校或教师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严禁学校为社会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年审,严禁使用公职教师参与授课。
寒暑假期间,各区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和学校的各种活动设施、场所要向学生开放,各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假期开展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假期生活。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新课程计划的要求开齐、开全课程,上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设置和课时,不得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得因备考而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引导中小学教师正确把握大连市初中小学学业质量评价标准和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不得随意加大教学难度。要开展高效课堂有效教学研究,教师要善于根据教学内容、课型、学情的不同,运用适宜的教学模式组织教学,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年级备课组要做到“四统一”:进度计划统一,学业课程内容与标准统一,作业基本统一,检测考试在校长批准下的统一。要继续坚持听课、评课管理制度,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0节,做到有听必评。
三、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为准,小学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学业总量时间不超过1小时,初中一、二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的学业总量时间不超过1.5小时。教师要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布置作业教师要逢留必作,全批全改。学校要把学生课业负担情况纳入教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活动总量。严格执行“早八晚五”的规定,小学、初中一律取消统一的早自习,学生统一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50,组织学生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00,中午学生休息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实行小学、初中“三表”公开制,即学校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班级每日课外作业量登记表等公开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阳光监督。开展 “1+1”活动,即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每周1次学生社团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给学生充足的自由活动时间。
五、严格规范考试与评价行为。要降低考试难度,限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举行除期末考试以外的任何大规模学科考试。以分析教学质量为目的的检测,事先不得通知学生,不得进行大样本“检测”,更不得以“检测”为名变相组织统考。班级检测和考试必须在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下进行。考试命题要符合新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选用超标准超教材的难题、怪题、偏题,考试内容要趋于生活化、知识泛化、更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特点、国学传统文化等要求。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为班级或学生排名次。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不得给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给学校排名次,不得将学生升学情况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工作或者学生的唯一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宣传、报道初中学生升学率、升学考试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未经市教育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竞赛活动。取消小学和初中一、二年级的各类学科竞赛。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考试。各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成绩合格与否或家长是否捐助作为学生的入学条件;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不得委托社会办学机构为其组织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不得以小学阶段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跨地域录取新生的依据;也不得以开办双语班、特长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各小学不得为初中学校的招生考试提供动员、组织等服务,也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招生考试宣传。
七、严格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学校和教师不得擅自组织学生购买或推荐各种教学用书、材料等,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学习资料、教辅材料,也不得委托家长或其他人员为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自愿订购教辅教材每生每学科不得超过一本。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辅助用书,不得进入校园。
八、严格规范编排教学班。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师生比例,均衡编排教学班和配备教师,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各小学、初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关系班;不得按成绩分类编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学校内同年级的班额差不能超过四人。
九、严禁违规收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擅立收费项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教师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向农民工子女收取除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由学校实施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是经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公布的,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
十、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检查,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指标,作为各学校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确保实效。
学校、教师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学校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违规的,情节轻并经教育改正的,给予取消学校评选先进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违规学校的校长三年内不得列为市级以上优秀校长(名校长)培养对象,不得参加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优秀校长(名校长)培训等活动,已经参加的取消继续参与相关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校长行政处分直至撤销校长任职资格。对不能有效制止本校教师有偿补课的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做出调离现工作岗位或降职的处理。
教师违规的,情节轻并经教育改正的,给予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撤销已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通报批评、年终考核降一等级、扣发半年绩效工资津贴、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处理,并清退违规收费;对符合参评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对已聘任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实行高职低聘(低聘时限不少于一年)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教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教师聘任合同。